保险是车辆上路的安全底线,更是租车从业者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但让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租车送货撞坏电梯,准备申请保险理赔时,车辆租赁合同里白纸黑字约定的商业险竟然凭空“消失”了,沦为看不见、用不上的“隐形保险”。那么,这场保险迷局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猫腻呢?
垫付8000元,保险只赔回2000元
2025年12月,李先生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车做营运。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车公司提供“基础保险投保服务”,通常指法定交强险与基础商业险组合。
可就在租车仅一周之后,意外发生了,李先生开车到某厂房送货时不慎撞坏了仓库电梯门。经交警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全责。为避免电梯停运产生高额误工损失,李先生先行垫付了8000元维修费。
事故处理完毕后,李先生申请保险理赔,其中交强险顺利赔付2000元,但商业险部分的6000元差额却始终无法获赔。“对方不是说出差,就是说过几天再处理。”李先生感觉很无奈。
想理赔,先交2500元“出险费”?
为了挽回垫付的维修费损失,李先生多次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启动商业险理赔,但租赁公司却给出了拒赔的理由,并将责任归咎于李先生。
租赁公司的理由是: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私自处置、私自动用交强险,如果要启动后续商业险理赔,必须缴纳相应的出险上涨费用,交强险500元一次、商业险2000元一次,两个险一起动用共2500元。如果不缴费,不予出具保单、不予理赔。
对于收取出险上涨费的规定,租赁公司称是行业惯例,理由是车辆一旦出险理赔,次年车辆保费会相应上浮,收取这笔费用是为了抵扣保费上涨产生的额外成本。对于这一说法,李先生完全无法认同。他表示,尽管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约定,但始终质疑租赁公司根本没有购买商业保险,所谓缴纳上涨费才能理赔的说法,只是公司拖延、拒绝理赔的借口。
“要是他真的买了保险,给我报了保险,我赔出险上涨费也是应该的。但他根本上就没买到保险 买到保险,他早就把保单就拿出来了!”李先生表示。
“统筹内保”究竟是什么?
面对李先生的质疑,租赁公司辩称,他们名下的出租车辆均挂靠不同的车企公司,车型不同、挂靠主体不同,投保模式也存在差异。李先生租赁的车辆由挂靠公司提供内部的“统筹内保”赔付,同样具备商业险属性。
“‘统筹内保’是挂靠公司自己的保险,挂靠公司自己赔付,属于商业保险。但‘内保’具体怎么赔付,我们不清楚。”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法人声称。
“国家哪里有什么私人统筹保险?根本上就没有!肯定是假的了,那还用说吗?”李先生对这一说辞很气愤。
法院判决:租车公司赔偿维修费差额,退还保证金
庭审中,法官围绕多个关键问题展展开法庭调查,其中包括案涉车辆的“统筹内保”究竟是什么性质,为何租赁公司始终无法出示正规保单,签订租赁合同前,租车公司是否如实告知司机特殊的投保模式。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维修电梯费差额6000元,退还租车保证金4000元。
法官释法
【主持人】“统筹内保”是不是法律认可的正规商业保险,法院为何最终判令租赁公司承担赔偿和退款责任呢?
【嘉宾】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黄淑娇
首先明确一点,本案当中的 “统筹内保” 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正规商业保险。正规商业车险,必须是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来承保,受《保险法》严格监管,出险之后可以依据保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案涉这种 “统筹内保”,只是挂靠企业之间的民事互助约定,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统筹机构没有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保险法约束,不能等同于商业三者险。
法院判决租赁公司承担赔偿维修费、退还保证金,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双方明确约定租赁公司要为出租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本案中租赁公司实际提供的是统筹内保,并没有提供约定的正规商业保险,已经构成违约。 第二,庭审已经查明,租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租车合同的时候,已经向李先生明确告知车辆投保的是统筹内保这种特殊模式,李先生对此完全不知情。发生事故之后,6000 元的损失差额,因为没有有效的商业保险可以理赔,损失风险就应当由违约方也就是租赁公司来承担。同时,租赁公司违约,李先生有权主张退还租车保证金,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
【主持人】在案涉租赁合同中有“车辆出险需缴纳保费上涨费”的条款,这种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大家租赁车辆时又该如何避开保险陷阱?
【嘉宾】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黄淑娇
关于 “出险缴纳保费上涨费” 这类格式条款,不是写进合同就一定全部有效,要分情况看待。 首先,如果出租方事前没有充分提示、明确告知,同时本案车辆本身根本就没有购买真实的商业保险,所谓保费上浮损失实际上并没有真实发生,那这样的条款对承租人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租车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如果车辆确已投保正规保险,合同对保费上浮费做了清晰说明、尽到提示义务,同时保费上涨损失事后也实际发生,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由过错方承担对应的损失。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租车的群众,签约前务必问清车辆投保情况,要求出示交强险、商业险正式保单,核实承保主体是不是正规保险公司,不要轻信所谓 “统筹、内保、互助保障就等同于保险” 的说法;认真阅读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对于出险扣费、上浮费、押金扣除等内容,一定要看清楚,有异议当场提出,保留沟通聊天记录;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核对保险能否正常理赔。如果发现对方用统筹替代正规商业保险,要及时留存证据,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陈婉琳 陈文俊 协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